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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時間:2024.06.06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印

1.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1)

2.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石家莊

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 (2)

3.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3)

4.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

條例》的說明 (23)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10月 26日石家莊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以 公布,自2017年6月1 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2 0 1 7 年 4 月 6 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

條例》的決定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 次會議審查了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 準的《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 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 準,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6 日石家莊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促進軌道交通建設,加強軌道交通管理, 保障運營安全,推進軌道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用 地、投資與土地綜合開發、運營、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 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市域快軌、地 鐵、輕軌、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 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所、集 中冷站、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 通風空調、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報警、環 境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梯、屏蔽門或者站臺門、 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

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條 軌道交通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 一 規劃、

多元投資、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統 一 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軌道交通規劃、

建設、運營、安全等重大事項。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 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 輸、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安監、城管、環保、人防、 消防、衛生、園林、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 好軌道交通管理相關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 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 應急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實行特許經營。軌道交通經 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 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軌道交通管理機 構應當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等媒體,做好軌 道交通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軌道交通建設, 推動軌道交通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 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線網規劃、建設規劃和用地控制 規劃等規劃。

第九條 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由市軌 道交通管理機構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會同市發 展和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 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軌道交通年度建設計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由市軌道交 通管理機構編制。

第十條 編制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布局,本著 快捷、暢通、便民的原則,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 之間,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 通之間的換乘銜接,預留公共設施和緊急疏散用地,并 按照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沿線縣 (市)區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嚴格管理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范圍內的土地, 控制建設其他項目,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

物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書面征詢市軌道交通 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沿線及設施周邊用地尚未出讓 或者劃撥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整體設計 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建設項目因 與軌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間、通風亭、冷卻塔等設 施整體設計造成建筑面積增加,可不計入土地出讓合同 約定或者規劃條件規定的容積率計算范圍。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不 得隨意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 報批。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由市、縣級人民政府 以劃撥方式供應。

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地表、地上、地下立 體分層登記制度,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 手續。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空間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 用權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權。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間,相鄰的 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入和多渠 道、多元化籌集相結合。

市人民政府根據軌道交通發展需要設立的軌道交通 專項資金,并實行專賬核算,不得挪用。專項資金使用

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 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

鼓勵個人和組織依法投資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城鄉規劃確定的 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 行資源綜合開發,其收益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

資源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和同步規劃公共交通樞 紐、商業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 軌道交通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應當征得軌道交通經營單 位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特定區域的經營性土 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范圍,其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償還債務。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與軌道交通設施結 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須統一實施的項目,應當統一 規劃、建設和開發。

第二十一條 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軌道 交通項目安全的,可以采取招標方式出讓,按照綜合條 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 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活 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符合保護周圍建(構)筑物、管線、文物以及其他相關

設施的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標 明項目名稱、工期、承建單位等項目情況,接受公眾 監督。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參建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減少和防止軌道交通對上方、周圍已有建(構) 筑物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影響和危害。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廢水、廢氣、噪音、 振動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需要移植樹木或者占用 綠地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市園林等部門共同 論證并優化方案,盡可能減少樹木移植的數量和綠地占 用的面積,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市園林行政主 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批,并負責組織樹木移植和綠地恢復 工作,所需費用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移市政基礎設施 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要求完成遷移, 除另有約定外,所需費用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因 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提高現行標準或者增加相關管線 容量、數量的,增加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與軌道交通相配套的市政工程,應當列入市城建計 劃,與軌道交通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施工

場地,壓縮圍擋面積,減少或避免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 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確需占用路面的,軌道交通經營 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并提前在公眾媒 體上發布。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軌道交通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試運行和試運營。 試運營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收集、整理工 程檔案,工程驗收合格后及時移交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 機構。

第三章 保護區與設施保護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軌道交通沿線設立 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并設置邊界標志。

因地質條件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控制保護區和重點 保護區范圍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方案,經市城 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范圍包括地表、地上和 地下。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按下列范圍設定: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線路軌道結構以及車輛 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變電所、控制中心

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過河(湖)隧道兩側各100米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重點保護區按下列范圍設定: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3 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者路塹外邊線外側 3米內;

(四)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變電所、控制中心 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 3米內;

(五)過河(湖)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 米內。

第三十三條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 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在征得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施工:

(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的;

(二)取土、地面堆卸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 礎、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 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設市政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

(五)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上述作業,對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有較大影響的, 安全防護方案應當通過專家論證,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

動態監測。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形時,作業單位應 當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補救措施,同時報告許可作業 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

施工過程中對軌道交通設施造成損壞的,軌道交通 經營單位負責按原技術標準恢復,所需費用由作業單位 承擔。

第三十四條 重點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干擾軌道交通的專用通信頻率,損壞或者干擾 軌道交通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二)擅自利用軌道交通橋墩或者橋梁進行施工,在 過河(湖)隧道重點保護區范圍水域內拋錨、拖錨;

(三)擅自在軌道交通線路上鋪設平(立)交道口;

(四)在軌道交通線路軌道兩側,修建影響行車視線 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影響行車視線及可能危及軌道 交通設施與行車安全的植物;

(五)焚燒廢棄物,放養牲畜,排放污水,傾倒垃 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質;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 性及傳染病的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軌道交通工 程無關的建設活動,經規劃批準的市政工程除外。

重點保護區內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 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安全防護方案由作 業單位會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地面線路、高架線路橋下空 間、車輛段和停車場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道路、鐵路 等通行需要除外。

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非法占用。

第三十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進行改建、擴建、設備 設施重大養護維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統調試等作業的, 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確需改變運營計劃的,應提前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批 準,并向公眾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軌道交 通設施的維護,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確保軌道交通設 施運行安全。

第三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設 施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進行監測和評估,及時發現并消 除安全隱患。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條 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地 下管線,其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巡查和維護,軌 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共享管線基本信息。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軌道交 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指導和監督軌道交通運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對軌道交通 經營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估,及時公布考核評估

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票價應 當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向市軌道交通 管理機構定期報告運營情況。調整運營計劃需報市軌道 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運營服務 規范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列車首末班車時間、列車 運行狀況、換乘提示等信息公布于車站和列車內醒目位 置。列車因故延誤或推遲的,應當及時向公眾公告。

列車運行中,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 等方式播報站名和文明提示語。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落實公 共衛生管理制度,運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 標志,態度文明,服務規范。

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須 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 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 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投訴。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自 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 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九條 乘客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及相 關規定,接受、配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 共同維護乘車秩序和環境衛生。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卡)或者有效證件乘車,不 得無車票(卡)、持無效車票(卡)、冒用他人乘車證件 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超程乘車的,應當補交超程部分 的票款。

第五十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和乘車:

(一)除導盲犬和軍警犬外的活體動物;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及 傳染病的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三)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藥、管制刀具及各類攻 擊性器械;

(四)易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 未能妥善包裝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自行車(符合行李規范的除外): 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疏散的物品;

(六)重量、體積、長度超過規定的物品;

(七)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的物品。

禁止進站的物品目錄,由公安機關會同市軌道交通 管理機構公告。

第五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

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影響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應 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服從管理的,報告公安機關 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 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 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 品等;

(三)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踩踏座席、追逐打鬧、大聲 喧嘩、騎(滑)代步工具;

(四)在車站、車廂內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為;

(五)在車站、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從事銷售 及盈利性服務活動;

(六)在車站、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上涂寫、刻畫, 擅自張貼、懸掛物品,派發傳單(廣告)或禮品等;

(七)在車廂內進食,但嬰兒和特殊人群除外;

(八)在車站、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 輛、堆放物品;

(九)在運行的電扶梯上逆行;

(十)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 衛生的其他行為。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乘車秩序的管理。對 違反前款規定的乘客,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 站、乘車。

第五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

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 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遮蓋、污損、擅自移動各種標志、測量設施以 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交通設施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投擲 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路基、護坡、 排水溝等設施;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強行上下車;

(六)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 統,自動售檢票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等;

(七)擅自進入司機室、軌道、隧道、通風亭或者其 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推擠或損壞圍墻、欄桿、護網、

閘機、列車等;

(九)在車站、車廂、通風亭等軌道交通設施內點燃 明火;

(十)阻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者 關閉;

(十一)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精神病人、智障者、學齡前兒童應當 由其監護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勸阻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

染病患者和著裝不文明者進站乘車。

第五十五條 乘客應當正確使用電扶梯、自動售檢 票機等設備,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十六條 在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設置廣告和商 業網點,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 廣告等,應當征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

廣告和商業網點設置單位應當加強對其設施的安全 檢查和日常維護。

第五十七條 車站出入口、通風亭、疏散通道結構 外邊線外側50米范圍內,禁止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毒 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及傳染病的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10米范圍內,禁止擺攤設 點、亂停車輛、攬客拉客、派發物品等行為,保障乘客 通行和緊急疏散。

第五章 安全應急

第五十八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 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五十九條 公民和法人應當自覺維護軌道交通安 全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 得影響他人出行。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和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制定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

案,建立應急處置聯動機制。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 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軌道交通建設、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備 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六十一條 遇有突發事件,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 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予以處置,同時向市軌道交通管 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 自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乘客應當支持配合應急處置 工作。

第六十二條 因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等因素影響 運行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 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 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報告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 并向公眾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 量明顯上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發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時,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等臨時措施, 確保運營安全。

第六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發布 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應急處置信

息及接駁換乘信息,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相關媒體應當 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十五條 發生軌道交通事故后,市軌道交通管 理機構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造成他人傷亡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管理 機構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劃、設計、建設等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有效保障試運行、試運 營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驗收、評估、論證職 責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職 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職責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采取措 施,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 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 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 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實施以上違法行為 的,可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可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 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實施以上違法行為的, 可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出閘站線

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 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五十 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 依法處理。

第七十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軌 道交通設施進行維護或定期檢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對軌道交通設 施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進行監測和評估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運營環境不符合 國家規定標準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未制定應急 處置方案和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遇有突發事件, 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軌道交 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 的情況下,未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等臨時措施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 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造成財產

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七十八條 磁懸浮、單軌系統等軌道交通的建設、 運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

——2017年3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是一部涉及面較廣, 綜合性、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共七章,七十九條, 涵蓋規劃與建設、保護區與設施保護、運營管理、安全 應急、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一,關于執法主體。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和解釋,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是享有國家執法權力,能 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且能獨立承擔其行為 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 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某些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從而成為享有特定行政 職權的組織。石家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石編〔2011〕7 號文件明確賦予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為“市政府 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鐵路工程項目的 規劃與設計、征遷與建設、資金籌措、運營與管理及工

程沿線綜合開發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并借鑒西安 等外地市地鐵管理體制的經驗和做法,條例規定“市軌 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 等管理工作”。

第二,關于處罰授權。軌道交通屬于市政公用事業, 車站、車廂等既是企業經營場所也是公共場所,其秩序 管理和環境衛生屬于“公共事務”。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具 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關于授權執法的規定。同時,借鑒南京、鄭州、上海、 西安等城市出臺的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經驗,考慮城市軌 道交通線長、點多、面廣,影響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 行為時有發生,且突發性強的特點,條例規定“軌道交 通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并依照本條例的授 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關于特許經營。軌道交通屬于市政公用事業,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家建設部《市政公用 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實行特許經 營。因此,條例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實行特許經營。軌 道交通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并依照本條例 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關于宣傳和教育。軌道交通屬于市政公用事 業,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公共安全,應當加強宣 傳和教育,因此,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 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 等媒體,做好軌道交通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公民、法人

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軌道交通建設,推動軌道交通 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關于保護區及設施保護。為確保軌道交通運 營安全,加強保護區和設施保護管理,條例對保護區的 范圍進行了界定和完善,對軌道交通設施的保護進行了 具體規定,并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處罰條款。

第六,關于法律責任。條例一方面強化了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作為或者亂 作為的法律責任,設置了行政處分條款;另一方面歸納 整理了違法行為的種類、處罰幅度,規范了部分概念的 文字表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并予以審議。